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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勞團抗議勞基修法遊行爆發了激烈衝突,耽憂勞動前提降低又普遍過勞的處境更為惡化,勞團認定當局不義的仇視,已滿溢到要以逾時、流竄等違背功令秩序的方式,突顯訴求的壓力。另一方面警方以高度優勢的3000餘警力部署圍堵,超過18小時的持續勤務,使參與的警員均顯現過勞現象。終於衍生在台北車站前圍堵學生為主的抗議群眾,不分群眾、律師用強迫力抓捕野放丟包的體例解決僵局。衝突的後果是勞工團體與民間法界人士群情激憤,譴責執法濫權,人權大倒退,警政及行政高層則認為法律沒有不妥,也沒有報歉籌算。

這可以當作是一場過勞者與過勞者的衝突。作為持續有過勞體驗的基層司法人員,對於過勞衝突的雙方都感同深受。挾雜著政治動盪隱憂的勞資對抗,司法界在好處折衝完成前不輕易有立場。但面臨工作前提一樣差勁的抗議群眾與超量動員的處置警力必需互相匹敵的無奈場景,細心耙梳法制的規範,也許可讓衝突不致於衍生為悲劇。

起首切磋警方對於以打遊擊體式格局流竄的抗議民眾,採取困繞節制聚集區,最後抓捕丟包野放的體例是不是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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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遊行民眾衝破封閉線佔領車道抗議,並高舉「累」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20171223-勞團23日進行「否決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遊行民眾衝破封閉線佔領車道抗議,並高舉「累」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圍堵無可厚非,驅離手段有待商榷

會議遊行法是有關群眾活動的治理法規,雖然有事前申請、固定地址線路、指定負責人及秩序維護人員、限定啟始與結束時地等規範,但從去年的反年改抗爭、本年的同婚護家匹敵,到此番的反勞基修法抗議衝突,抗議群眾要護衛各自認定的焦點價值或好處,都走到法律的臨界點以外,脫逸時間路線的流竄群眾,更使以護衛遊行禁區、重要機關、交通要道為首要防護策略的警力擺設,窮於應付。是以將群眾圍堵羁絆於一定區域,不失為一種有用下降誡護警力的方式。若從行政目標來看,本無可厚非。

此次就警方而言,遊行鄙人午六點今後結束,在行政院前已産生一次衝入行政院的突刊行為,之後又延續到9點的靜坐,隨後以學生為主體的步隊持續在遍地竄行、短暫占領部門區域,數度産生交通梗塞情形。警方防地起首保護總統府、行政院、國會等主要機關,其次則以優勢警力將遊行步隊逐漸壓抑縮小聚集規模,最後才到台北火車站前,其實不讓以學生為主的遊行整體進入車站以防流竄。當部份遊行群眾要求離開回家時,此時警力對遊行群眾已落空信賴感和耐性,擔心遊行群眾(特別是學生身份)藉由交通工具又轉移遊行陣地,但願儘速解決此群眾集合現象,繼續僵持而沒有放鬆包圍。對遊行民眾而言,認為是警方矛盾執法,乃至是故意激起衝突,汲取遊行群眾違法的暴行。警方則認為違法狀況已拖太久了,這是合理手段。

所以重點是圍堵要限制在合理規模,會議遊行法第26條就再度宣示閉幕、強制應遵守比例原則的要旨。記適合年美麗島事務、五二○農權會事宜,鎮暴警員即以優勢警力包抄群眾,迫使原先尚稱和平受圍堵的群眾因情感焦炙激張,致有偶發脫軌行為,即以之為鎮暴的藉口發動拘系乃至暴力毆擊。這些戒嚴末期的控制手法,已相當於陷害教唆的不法誘捕。本次事宜當然沒有過激到這個程度,可是什麼時刻適宜策動這類圍堵手段,圍堵中可以有那些較緩和的驅離手段?好比讓受圍堵者簽字許諾後分批散去,或更嚴峻的盤查身份、強制帶到警局或驅散,目前不管是法律位階的聚會會議遊行法,饬令位階的警政署法令,乃至內部的履行手冊,似乎都缺少規範,全憑現場批示官的裁量和創意,但就不免在疲累又互相不信賴的狀態下,發生過當的履行作為,乃至傷害人權,引發更劇烈的對峙,如此次就還是發生推擠乃至追打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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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勞基法大遊行中的差人(謝孟穎攝)

20171223-勞基法大遊行中的差人都疲頓不堪。(謝孟穎攝)

強迫束拘或丟包,應有準則性規範

其次是羁絆人身與丟包的行為。民間法界譴責長短法拘系,但警方則否定這是拘系,認為只是強迫驅離的方法,並且是最後解決抗議民眾長久群集僵局的有用又能緩和衝突的方式。就其行政目標在有效消除非法會議遊行狀態,並在羁絆之初就已預定釋放的目標,確切與拘系後要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或是社會秩序保護法逮捕後予以留置的拘留程序分歧,而會議遊行法賦予警方強迫解散權,可是對於若何強迫的具體手段才恰當,並沒有進一步的規定。但憲法第8條或提審法所規範的拘禁其實不限制於拘系或拘留,從人權的角度,應包孕其他人身羁絆的強迫手法。只是因為丟包法式進行的時候很短,從羁絆到釋放或許在數小時至數分鐘內,此時進行提審佈施也緩不救急,所所以不是要建立實時保全的規範,同時法院也要輪值實時因該當事人近似提審的要求?別的完美的手段規範也能避免警方人權侵害的行為。

以這次事務為例,在冬季跨越凌晨0時已無大眾交通對象行駛的時間以後,將學生羁絆後載至動物園、大湖公園、關渡等荒僻罕見處所釋放,已經跨越有用驅離的必要性,而有作弄的意味,或許是回報學生搗鬼式流竄造成警力疲累的心態而至。但這次看起來像鬧劇的結束,若在更為過激的場景,也可能産生意想不到的意外。好比被丟包者在深夜回家時産生交通意外、顛仆、被搶、被性侵或其他遺憾的變亂等等。因此強制羁絆人身丟包予以驅離,其啟動門坎、羁絆方式、羁絆時間、釋放時機與地址,是應當有準則性的劃定。

沒有領隊,小股遊擊不特守時地的流竄,是此次以學生為主所成長的創舉,也是造成警方沒法掌控而疲於奔命,並耽誤堅持局面而致兩邊都過勞的首要身分。集會遊行法關於違反會議遊行的處罰,首要都針對負責人、秩序保護者、首謀,這些人在申請會議遊行時有登記,在會議遊行中常也有辨識方式,有關合法與違法會議遊行的分界,也以舉牌三次為門坎。凡是警方現場批示官為避免激化衝突,都邑幾回再三用口頭警告取代舉牌,並儘量耽誤舉牌間的時候,讓群眾違法的狀況的排遣可以有較多的時候疏導。然則這套管束法式,面臨不定點流竄,打帶跑,沒有首要領導者的遊擊體式格局,就顯得左支右绌。而又因為集會遊行法對於違法行為管束手段的具體詳目闕如,現場批示官變成有很大的裁量權,同時因行政管束規範不足,常常從集遊法行政違法後,面臨民眾抵制閉幕或對抗時,就直接進入科罰波折公事的合用。

但群眾抗爭的本質是政治與價值衝突,民主政治本應有寬容民眾宣洩不滿出口的文明體系體例,過早祭出科罰手段,於政治與價值衝突的調解無益,乃至激化對立而使國度社會動盪不安。是以對於集會遊行負責人以外的群眾的管束啟動門坎為何?對流竄中的小股群眾有沒有替代舉牌三次的啟動門坎?積累性認定違法以啟動強迫羁絆的法式呢?因集會遊行的大部門民眾沒有像負責人、糾察人員一樣有挂號,是不是比照警察權柄行使法建樹盤查身份的機制?如何建立更多較和緩的行政管束手段,避免太快使用科罰。都是此次事務可以提供省思建立規範的重點。

維權律師具公益腳色,但有沒有行動可讓國家警察特別看待?

此次遊行衝突另一個矚目焦點是遊行的隨行律師最後也被包圍在火車站前,並一路被丟包,民間法界認為抓捕維權律師是違背人權的重大事務,並有學界召開記者會支援。律師作為民間法曹,依律師法第1條劃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增進民主法治為任務。律師應基於前項任務,本於自律自治之精力,誠笃履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良法律軌制。」律師明白被付與了公益腳色。

不管國內外的經驗,律師參與人權保護,鞭策法制革新的貢獻都是有目共睹。律師是國度法令秩序與民間自立行為間的聯系橋樑,律師有銜接國度法治的身份,是以有必然的社會公信,所以他們呈現在群眾衝突的場所,確實也理應受到相當的尊敬,面臨被看成抗議群眾一樣被抓捕丟包,確切讓人錯諤,並容易產生警方疏忽法治象徵、野蠻濫權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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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勞團23日進行「否決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律師也現身力挺。(顏麟宇攝)

勞團23日舉辦「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律師也現身力挺,那麼警方要對他們「特殊看待」嗎?(顏麟宇攝)

警察權是近代國家保護社會軌制的設計,警員執法以治安與社會秩序的行政目標為主,為了避免警察的濫權,法治國家除成長法院審查的令狀主義、提審救濟、行政訴訟等軌制,也成長了以檢察官為偵察主體、令狀聲請及起訴獨有等節制警員偵察作為的制度。在群眾事件的場合,我國曩昔也有查看官待命的老例,初期查察官更是會到群眾抗爭現場第二線乃至第一線監視。查看官在場固然主要是處理違法群眾的刑事移送,但也有節制警察濫捕傷人的作用。不外在避免讓司法捲入政治紛爭的考量,和查察官也遍及過勞的景象下,現在檢察官到群眾現場的狀況已較少見。而律師參與集會遊行現場,作憲法集會遊行基本權的及時法治監督,確實可以闡揚相當功能。不外若嚴酷從法制面審查,我們會發現有一些爭議細節必需處置。

起首,律師的腳色每每是受委託今後才有,是以是當事人一方的代表。不外維權律師在集會遊行現場,並無受委託,那麼他們是以什麼身份介入群眾和差人之間?未受委託的律師是不是可以飾演公益集體,作當局機關與民眾之間的法律公道人?他們是當事人的一方嗎?假如是當事人的一方,其與非法集會遊行的群眾沿途隨行,是否應與群眾受同等待遇?若是不是,為何有與批示官的對話權?若是不是當事人的一方,而是中立調和者,除了監督警方濫權外,是否對於群眾的違法行為有說服勸導的義務?

有趣的一點是維權律師穿律師法袍到現場的作法。法袍是在法庭中穿的,法官及檢察官每每都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某些律師為了突顯個案訴訟的意義,在庭前或庭後,於法庭外穿法袍講話拍照,也無可厚非,但維權律師為了彰顯其法治代表的身份,將律師法袍穿到街頭上使用,這在律師倫理上是什麼意義?我們想到紅十字、無國界醫師團體等人性組織的醫護人員,也會穿白袍並有特定標章顯示其身份,目標在突顯他們與雙方衝突無關,只在人性救護,庇護醫護人員避免被流彈所傷,同時能順遂執行救助傷患的目標。維權律師或可對比這類身份。但這類身份的前提是他們與衝突無關,不管那一方,都有人性救護義務,所以受國際公約所珍愛,要求交兵衝突的武力不克不及攻擊他們,但維權律師則是明顯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那要什麼樣的舉措,才能讓國度警員對之特殊看待?

就像昔時法官司法鼎新、審查官改革活動,法官、審查官創造了本身的公益舞臺,所以也不克不及排擠律師去締造公益舞臺,但律師營業兼有私益色采,律師人數眾多(105年法務部統計全國有領證的有15693人),在律師首要是受當事人委託收費執業的生態下,是否是人人都能扮演這類公益腳色?況且群眾事務型態多樣,並非都像勞工活動、同志婚姻、服貿這些主要是價值衝突,有時是政治對抗,有時是查賄抗爭,或是地方產權紛爭,乃至是黑道派系械鬥、青少年群毆、飆車族流竄等等,律師是不是都適宜參加飾演功令公道人角色,他的份際若何?若何區隔他作為行為人的委託律師或是司法公道人?要不要成立特定公益組織,有明白主旨行為倫理挂號在章程,有社會公認的標章,以明白其身份權責?也是法律人都可以想一想的。

從以上的審查,可以看出處理會議遊行的規範還存在大量漏洞。在今天勞工、機構基層普遍過勞的景遇下,包括法官查察訟事法人員、差人等法律人員說不定有一天也會為了工作條件上陌頭,也會晤對聚會會議遊行法律上的規範罅漏,所以我們也進展這些規範缺失可以儘早補上。當然更希望主政者能有智慧處理這些衝突紛爭,讓社會更趨公平和諧。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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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3%E9%8B%95%E9%8A%98-%E7%95%B6%E8%A1%9D%E7%AA%81%E4%B9%9F%E9%81%8E%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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